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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河北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港口生态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河北是港口大省,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均在我国大港之列。去年全省港口货物吞吐量完成12.34亿吨,位居全国第四位,港口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于此同时,港口也是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的‘大户’,其污染防治还存在专项法律法规有空缺、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晰、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开展港口污染防治立法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介绍。
围绕港口建设污染防治、港口运营污染防治、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条例立足我省实际,作出明确规范,推动构建生态优先、预防为主、陆海统筹、港城协同、绿色发展的港口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体系。
如何形成港口污染防治合力?条例中,明确了港口属地政府污染防治责任,规定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等,统筹解决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生态环境、港口行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为确保港口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地落实,条例对港口经营人主体责任也进行了明确。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
在条例中,专设两章分别对港口建设各环节和港口运营各方面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并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存储、接收、转运、处置等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
此外,条例明确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并逐步完善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值得一提的是,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等10余部法规,加上此次条例的出台,已逐渐形成了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海等重要生态元素的生态环保法规体系,这为我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刘汉春介绍。(河北日报记者 霍相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