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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规范执法行为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8项轻微违法事项“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发布了2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事项。在满足适用条件前提下,这28项轻微违法事项可以“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

免罚清单明确了“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两种情形的适用条件。“轻微不罚”,即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免罚”即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免罚清单时,要同时满足免罚清单适用条件的全部要件。

“轻微不罚”清单中包括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违法行为轻微的处罚等13项事项。

“首违免罚”清单中包括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处罚等15项事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市在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证据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要准确把握执法标准,“首违免罚”中的“初次违法”是指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在其管辖区域12个月内第1次发现该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既包括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也包括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予以改正,通过整改后,其相关活动要符合法定要求。

各市要严格规范适用程序,建立健全首次违法登记确认制度,形成首次违法案件台账,便于执法人员确认是否符合“首违免罚”情形。实施轻微违法和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适用“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的,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承诺程序,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认识自身错误,增强守法意识,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履行承诺。

各市可以结合执法工作需要,在不与本清单冲突的情况下制定本地免罚清单。各市要加强县级对口部门的指导,全面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工作,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记者 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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