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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从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于9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同意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自此结束了河北省“只有进口药品、没有药品进口”的历史。

据了解,石家庄市高度重视药品进口口岸申报和建设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调度,石家庄海关及省药监局、省药检院等省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从筹备建设到正式获批用时仅3年,却完成了平常申报建设药品进口口岸6到10年的工作量。

石家庄药品进口口岸的获批,将有效缩短药品进口采购周期和降低药品成本,缓解民众用进口药贵、慢、难等问题;有效减轻京津地区药品进口通关和检验的工作负荷。特别是将有效降低生物医药成本,有效集聚医药行业全球高端要素,促进医药类大项目的招商引资,进一步助力石家庄市“千亿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建设。

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石家庄航空口岸进口。

下一步,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将紧盯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及有关部门,积极申领“单一窗口”网络备案系统密钥,做好获取药品进口备案工作等级权限和专用章等工作,制定药品进口备案办事指南,探索首次业务办理“一对一”全程服务等特色服务模式,力争尽快具备正式开展药品进口备案业务条件。(河北日报记者 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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