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力争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不低于50%


【资料图】

8月11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力争2022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不低于50%,省级开发区比例不低于30%;2023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指导意见提出,对拟采取“标准地”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实施“标准地”出让,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严格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

“在全省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有利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河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在全省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六项重点工作。

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各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拟开展“标准地”出让的区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估评价事项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除入驻项目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外,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制定控制性指标。在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各市、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构建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可在基本控制性指标的基础上,立足本地实际,增加亩均产值、安全生产管控、碳排放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

实施“标准地”出让。在“标准地”出让前,各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当地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地标准,联合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性指标,并出具书面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实施公开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标准地”。用地单位竞得“标准地”后,可以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工业项目‘标准地’”。

明确履约承诺要求。“标准地”出让后,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载明“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奖励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应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给予适当奖励;对严重违约的,可在监管协议中增加项目用地退出的条款。用地单位按照具体项目履约标准作出书面承诺。

建立联合验收监管体系。各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照约定予以奖惩。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给予奖励。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不通过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其违约责任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做好“标准地”收储工作。各地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土地供应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法定土地征收程序,及时对拟开发为“标准地”的地块进行转用征收。将完成征收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纳入国有储备土地,完成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以具备动工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为“标准地”出让奠定坚实基础。(记者 苑立立 通讯员 张效东 孙峻)

推荐内容